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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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