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人寿保障产品,身故和全残皆可提供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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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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