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3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5%;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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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如生存,自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到合同期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3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5%;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在合同期满前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一、在合同生效起1 年内,如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的105%。 二、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如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因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有10 年、15 年和20 年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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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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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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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给付比例 (自第3个保单生效日起年年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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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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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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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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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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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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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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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保单生效一年内身故或全残,按105%已交保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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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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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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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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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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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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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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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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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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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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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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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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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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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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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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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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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斗殴、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