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多种保障灵活选择,身故、全残皆可领取保险金,满期可返本,特别针对投保人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未超过65 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祝寿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 (1) 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未超过65 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哪些
祝寿金
已交保费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李先生,30周岁,投保6份“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金额105594元,主附险年交保费6000元,10年交清,保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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