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6年
投保年限
提供周全的一般、意外、航空身故和全残保障,满期生存返还基本保额;享有保单红利,可保单贷款。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障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


身故或全残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3。
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3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一、自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如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如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 (2)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 (2)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3。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6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3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保单生效一年内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领取)

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3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斗殴、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通过安检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红富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413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