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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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身故时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