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来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5/20年
投保年限
生存金两年一返,可累积生息;满期返还已交保费,确保资金安全;身故、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四重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105%×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我们根据您
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如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如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如因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2周年,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到合同期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首期生存保险金在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5 年和20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
“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保险案例

先生,今年35岁,家庭美满,事业有成。考虑到孩子教育、夫妻养老等家庭理财安排,投保了30份太平洋寿险的“红福来”,选择5年交费,每年共交费30000元,保险期间为15年。则:

(1)投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为38160元,每两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3816元,共七次,累计26712元(不含复利累积生息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如果不领取可以留存在生存金账户复利累积生息。

(2)满期时,可再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15万元,用于孩子教育、太太及自己的养老安排。

(3)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可以在需要时申请领取红利,或在合同终止时领取。

(4)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享有“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四重身故保障,四重身故保障最高可分别达到15.75万、30万、45万和45万。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105%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一年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意外身故
200%已交保费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300%已交保费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300%已交保费
生存金
5年期交
10%基本保额
(两年一领)
10年期交
20%基本保额
(两年一领)
满期金
已交保费
保费豁免
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满18周岁可豁免)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斗殴、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5岁为自己投保了30份太平洋寿险的“红福来”,交费期间5年,年交保费30000元,保险期间为15年,基本保额为3816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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