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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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若被保 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
满期生存保障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5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5 年、20 年和30 年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身故时已支付保费期数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已支付保费期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