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的保险责任分为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责任和永久完全失能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相应地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公司因此而给付过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数额:
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 月保障工资*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但是,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先发生者为准),在该最先发生的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2)被保险人身故;
(3)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此前本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在此后紧邻的 26 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过等待期,只要其因同一原因在与两个等待期等长的时间段内断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达到一个等待期,本公司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此时,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单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
若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和国籍国之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 24 个月。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支付24 个月。若被保险人在 24 个月后仍继续在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可以继续给付至被保险人出院时止。 如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本公司将从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中扣除:
(1)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
(2)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
(3)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
永久完全失能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永久且不可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一次性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退休之前;
(2)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前已经至少6个月持续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
上述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数额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永久完全失能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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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责任 | 一、若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具体由投保人与公司约定并载明于合同中),我们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二、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我们因此而给付过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后,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我们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数额: 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 月保障工资*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但是,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先发生者为准),在该最先发生的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2)身故; (3)投保人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
永久完全失能保险责任 | 若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永久且不可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们将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一次性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退休之前; (2)在退休之前已经至少6个月持续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②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⑥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⑦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正常怀孕或分娩,但因怀孕或分娩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⑨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⑩在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与其既往病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但本公司在承保时知晓并同意的既往病症除外。
(2)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增加后 12 个月以内,因与其既往病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司对保险金额中该次新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增加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知晓并同意的既往病症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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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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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失能收入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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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保障工资×约定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已获其他渠道补偿 (每月领取) |
长期失能收入损失金 (部分恢复劳动力从事较低收入工作) |
(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原每月领取的失能收入损失金 (每月领取) |
永久完全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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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给付比例 (一次性领取) |
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怀孕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既往病史、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