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意外烧伤
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
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
一,本公司按残疾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
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
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保障(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本公司按烧伤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
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
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
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
保险金(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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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导致残疾,我们按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烧伤项目,我们按烧伤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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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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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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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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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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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残疾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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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
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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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意外烧伤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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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所致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