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共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 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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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小孩身故保险金 | 小孩(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 7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 日的 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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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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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妊娠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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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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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妊娠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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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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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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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分娩过程中或分娩结束7日内身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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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经身体检查,情况正常的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费为人民币22 元。每份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如共同被保险人为多人(胎),保险金额由各共同被保险人均分。
2、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 18 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无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