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或在因本建筑工程的需要外出工作期
间,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所列残疾,本公司按本条款所附《给付比例表》
载明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本公司向某一
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导致残疾,我们按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
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提前竣工时自行终止。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须书
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间不顺延。若保险期间顺延(无论
一次或数次)时间累计超过 1 年的,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顺延。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残疾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所致意外、私自使用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