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30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向投保人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年的限制,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种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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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
范围
保险案例
张先生今年30岁,目前手头有笔闲置资金,选择了太平洋寿险“红利发”10年期,支付保费50000元,同时考虑到健康问题,附加投保了15份“附加福安康”,仅再多交了保费1500元,则张先生可获得: 1、满期生存保障:58500+10年累积红利 2、疾病身故保障:58500+累积红利+特别抚恤金 3、意外身故保障:117000+累积红利+特别抚恤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74520 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影响之后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 与主险合同相同。
2、保险期间: 10年。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趸交(即一次性支付) 每份100元;10年限交每份10元。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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