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保障35种重大疾病,具有身价保障及重疾豁免保险费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专属附加于“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重疾有关爱:

合同有效期内,确诊患有条款中的35种重大疾病之一,每年即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领取重疾关爱金,直至终身。每年固定享有重疾关爱金,帮助提高护理品质。

保费可豁免:

若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公司将逐期豁免此后应交的主险及“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各期保险费。帮助客户免除患有重疾后交纳保费的经济压力和担忧,真正体现保险的保障本质。

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关爱 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但若在重大疾病确诊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后,又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15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和15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1.5万元,100份“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合计年交保费1475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张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张先生每年可领取1350元,直至终身。上述祝福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66154元,到80周岁时可达156844元。 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附加险合同终止。在“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该附加险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张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35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逐期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险合同和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仅退还已支付的该附加险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已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总额,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再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确定的。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与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一致。

2、交费方式

与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一致。

3、保险期间

与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一致。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关爱金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9%

(每年领取一次;若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单生效日前身故,则一次性领取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和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余期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B款条款

多少钱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15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和15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1.5万元,100份“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合计年交保费1475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258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