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A类(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B类(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C类(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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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直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
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我们按保险金额、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照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A款: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责任,最长至第180天止。 若从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B款: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在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每天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100元为限。 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最长至出院止。 我们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续保最高至65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自动续保
保险期间
一年期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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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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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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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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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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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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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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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费用×80%或100×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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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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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烧伤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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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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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费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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