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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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180天。 |
乘坐轨道、轮船、飞机 | 我们按照约定对遭遇以下6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A、B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类: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B类: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C类: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D类: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E类: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F类: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 |
投保年龄:
新保18-55周岁,自动续保至60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自动续保
保险期间:
一年期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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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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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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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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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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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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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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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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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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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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