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阳光丽人两全保险(停售)
女性
投保范围
20-45周岁
投保年龄
15/20/30年
投保年限
20至45周岁女性专享,提供15、20、30年的身故、全残保障,满期返还已交全部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谁能保
20-45周岁(仅限女性)
保哪些
保什么
保什么
生存金
已交全部保费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日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全部保费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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