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保障计划(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2种重疾+10种特定疾病保障,针对身故以及全残也可提供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产品介绍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由“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从出生30天至65周岁均可投保,是一个保费低、保障广、且能实现保额递增的基础型保障产品。在保障广度方面,“金佑人生”具有重疾、轻症、身价保障和养老规划四大效用,并在病种数量上突破性地实现了提供42种重大疾病和10种特定疾病(轻症)的保障,保障病种做到业内领先。在保障深度方面,“金佑人生”突破性地实现了寿险保额、重大疾病保额、特定疾病(轻症)保额随主险分红水平的同步增长,帮助客户抵御因通货膨胀、医疗费用上升造成的未来保障金额不足的风险,做到身价、大病、轻症三大人生风险的三重动态规划。

产品特色
42种重大疾病保障
在重疾保障方面,“金佑人生”保障范围在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类重疾基础上,增加到了42种,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高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广而全。在这个患病风险无处不在的时代,也许法律和道德都不足以对重疾治疗负责,但“金佑人生”提供的大额重疾保障可以给客户一个稳健的依靠。

10种特定疾病20%提前给付保障
“金佑人生”十分贴心地增设了10种特定疾病的提前给付保障,包括原位癌、轻微脑中风等疾病保障,力求让客户做到对自身健康危机的及早发现、及早治疗。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额度为有效保险金额的20%(最高以10万为限),同时可享受保额递增功能。

终生生命价值保障
“金佑人生”在客户年轻时提供早逝风险的防范,客户交纳第一期保费、保单生效后即可获享高额身故保障,保障家庭生活安定。而“金佑人生”在客户年老时,已通过自身保额分红的特点为客户积累了相当一笔保险金财富,这也与客户的人生身价提升相匹配,相对于其他的财富传承方式,投保了“金佑人生”的客户可极大地放大财富传承比例。

兼顾养老收入保障
“金佑人生”相当于为客户准备了一笔养老备用金。根据“金佑人生”保额分红的特点,当客户年老时有效保险金额已积累到一定的金额。若届时客户希望通过“金佑人生”来补贴养老收入,随时可通过减保方式,将部分或全部有效保险金额转为现金价值,同时获得有效保额对应的终了红利,作为养老开支的有效补充。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合同终止。主险合 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与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合同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 相应减少。 (4)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 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金。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给付 人民币 100,000 元。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 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险 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金先生今年30周岁,某企业管理人员,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660元,10年交清。


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红利分配: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分别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将分别达到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
1.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详细产品内容以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30天至65周岁

谁能保
0-65周岁
多少钱

金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660元,10年交清。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主险--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附加险--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有效保额
特定疾病 不承担责任 有效保额×2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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