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身价步步高升,尊享福寿一生
享有终生身价保障,有效保险金额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实现人生风险的动态规划。身价节节高升,彰显尊贵身份,确保财富安全地传承。
2、独立重疾保额,关爱一生守候
附加“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后,享有终生独立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障,即重疾赔付不影响身故保障水平,让您安享双重呵护。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多达 35 种,保障悉心周到,关爱无微不至。
3、养老自在掌握,坐看云淡风轻
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总金额,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保证高品质的养老生活,坐享恬淡人生。
4、保费人性豁免,尽显至尊关爱
附加“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后,若不幸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豁免相关产品以后各期的保险费,真正体现人性化关爱,彰显至尊呵护。
5、资金融通自主,尊贵助力前行
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通过保单贷款或减保功能轻松获取一笔现金流,保障您的生活和事业一路向前。还可通过减额交清或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缓解不期而遇的流动资金压力,令您高枕无忧,尊享品质人生。
保险责任
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责任,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被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金先生,40周岁,小企业主,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
保障利益
红利分配
1、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 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和20年交
3、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终身
主险--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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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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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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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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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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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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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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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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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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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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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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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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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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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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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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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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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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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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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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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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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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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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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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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金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50份“金尊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10年交清,年交保费65922.95元(第10年64950元),保障至终身,基本保额5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