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意外不担心,出行更无忧
“吉利宝”是一款专门针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计划,保险责任涵盖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等风险,尤其是对于日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自驾出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吉利宝”更提供了两至三倍高额保障,充分满足对意外风险的防范需求,为幸福生活增添更多保障。
还本百分百,分红来增值
与传统的消费型产品不同,“吉利宝”属于还本型意外保障计划,无论是否发生意外事故,本公司都将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依条款给付一笔相当于所支付全部保费的保险金。而且,本产品还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成果派送年度红利,并通过专门设立的账户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计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为未来的生活提供更多的财务保障。
交费更轻松,保障更长久
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15、20、30年,最长可保障至75周岁,交费期间分10年(保15年)、15年(保20年)、20年(保30年)三种。这样的设计确保了可以在合适的人生阶段,也就是客户认为最具有交费能力的时期就能为自己的未来构筑长期的意外风险保期;同时,利用吉利宝的“还本”功能,还能给自己的养老作好一定财务储备。本产品组合同时提供年交和月交的方式,可使资金安排更自由。
电话来投保,保单送到手
本计划可直接通过电话投保,只需符合职业条件即可申请,且无需体检手续,在最短时间内筑起意外伤害风险的防火墙。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若被保 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支付的期数。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身故的,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 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 度烧伤的,按合同所附的《意 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 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 险金。 |
金先生(30岁)为自己购买3份吉利宝还本分红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期间20年,15年交清,年交保费5742元,红利累积生息。
保险利益
生存金
金先生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可获满期生存保险金,实际金额等同于金先生所交全部保险费,即86130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若因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主险给付身故保险金(实际金额等同于金先生所交全部保费)外,还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即90万元;
若因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主险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外,还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即60万元;
若因以上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主险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外,还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30万元;
非意外身故:若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则按主险给付身故保险金额。
残疾和烧伤保障
残疾和烧伤保障:若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烧伤,将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保险金额按比例进行给付。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投保年龄:18-55周岁
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缴清,有年交、季交或月交三种方式供选择
保险期间:15年、20年和30年,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75周岁为限
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
附加吉利宝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B或C类意外伤害,本公司仅按D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
金先生(30岁)为自己购买3份吉利宝还本分红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期间20年,15年交清,年交保费5742元,红利累积生息。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 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身故时已支付保费期数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已支付保费期数 |
附加险--附加吉利宝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意外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精神疾患、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