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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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 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受理保费豁免的申请:
二、投保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投保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投保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投保人流产、分娩;
十二、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被保险人16周岁前应交缴的各期保费) |
投保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主险合同失效;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年内自杀;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