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
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
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
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设有A 款和B 款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
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
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B 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 元
。无论投保份数多少,每天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100 元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
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
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责任终止;我们
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
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直接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
给付医疗保险金 | A 款: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长180天。 若从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B 款: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在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最长可延至出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医院的住院治疗,但本保险条款“7.1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保什么 |
保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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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职业类别对应比例×意外伤害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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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给付比例×职业类别对应比例×意外伤害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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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A款 |
实际医疗费用×80% |
B款 |
100元×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斗殴、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医院等级不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