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我们
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
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驾驶、乘坐机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因驾驶、乘坐机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直接导致伤残,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在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当日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 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交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