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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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在任何情况下,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我们免责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