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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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8周岁前 ①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18周岁后 ①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1)18周岁前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2)18周岁后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30天至17周岁。
3年, 5年、10年、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
本附加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产品一致。(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保至60周岁、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保至终身。)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已领取特定疾病关爱金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已领取特定疾病关爱金 | |
特定疾病关爱金 | 未满18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30% |
已满18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30%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