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保障少儿20种重大疾病和4种特定疾病、成人35种重大疾病和8种特定重大疾病,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  灵活组合,周全保障
重疾保障是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保险功能之一,本附加重疾险和主险组合销售,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投资理财到身价保障,从养老规划到子女教育,均可搭配上本附加险,充分满足客户在人生规划中产生的各种需求,进而为客户提供周全保障。
?  轻症重疾,人性关爱
重疾发生时,给付即时保险金额。当没有发生重疾,只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时,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提前赔付。突破重疾险只在重疾发生时才赔付的传统观念,充分体现了产品的人性关爱。

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1)18周岁前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18周岁后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或手术,特指本附加险条款第9条和第10条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1)18周岁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9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18周岁后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合同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18周岁前 ①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18周岁后 ①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1)18周岁前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2)18周岁后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30天至17周岁。


2、交费方式

   3年, 5年、10年、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产品一致。(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保至60周岁、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保至终身。)


谁能保
0-17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已领取特定疾病关爱金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已领取特定疾病关爱金
特定疾病关爱金 未满18周岁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30%
已满18周岁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30%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18周岁前重大疾病保哪些

18周岁后重大疾病保哪些

18周岁前特定疾病保哪些

18周岁后特定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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