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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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2)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3年, 5年、10年、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
本附加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产品一致。(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保至60周岁、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保至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