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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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费用 | 已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5% |
未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等;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等;牙科保健或治疗等;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