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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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对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4)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2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8)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9)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10)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5%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等;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等;牙科保健或治疗等;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