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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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如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2.如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
10、15、20、30年,保至被保险人55、60、65或70周岁共8种。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