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30年或至55/60/65/70周岁
投保年限
8种保险期限可选,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可附加于多个主险产品,提供纯身价保障,保险期间设定多样,交费方式灵活,是补充、加大身价保障的较好选择。



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如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2.如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
   10、15、20、30年,保至被保险人55、60、65或70周岁共8种。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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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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