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安享终身保障,守护家庭幸福
终身拥有身故或全残保障,不仅可以为家庭的幸福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伞,而且也为自己准备好一生的保障,抵御不期而遇的风险。
• 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享受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障水平将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真正做到人生风险保障的动态规划。除年度红利外,还特设终了红利,保障更多。
• 资金融通便捷,真情关爱一生
合同有效期内,如急需周转资金,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投保人的生活和事业助上一臂之力,也可以通过减额交清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缓解投保人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处处体现真情关爱。
• 年金转换自由,养老生活无忧
根据投保人个人的退休养老规划,可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按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选择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总金额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领取时间可长可短,能够有效地补充养老金账户,为投保人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除投保人外,受益人也可将保险金转换成年金。
保障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利益
刘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关爱金(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关爱金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刘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特别红利(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特别红利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交费方式: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刘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20份“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年交保费7660元,20年交清。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有效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