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 日等待期
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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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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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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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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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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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检查、麻醉、整容、美容、体检、疗养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