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色
年金领取灵活,未来尽在掌握
保费返还承诺,安享百岁人生
缴费方式多样,缴费权益完善
参与公司分红,坐享专家理财
二、利益演示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生存给付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祝贺金。 |
身故或全残保障 |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 (1)身故时间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年内,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缴保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合同终止。 (2)身故时间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红利分配 | 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如下选择: 1、 累积生息:公司保留红利,每年按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2、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下一期的应缴保险费,不足抵缴一期保险费或抵缴后有余额,将予以累积生息,并用于抵缴以后各期的应缴保险费。 3、 缴清增额: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 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被保险人确诊初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了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并认定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身故保险金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 |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太平洋寿险相关产品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8%给付祝贺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发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 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 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采用限期年缴形式,可选择为5年、10年、15年、20年或30年缴清。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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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患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8% (保单生效每三年,领取一次)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基本保额×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