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利益保底,上不封顶
设最低保证利率(目前年保证利率为2.5%),同时分享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上不封顶。
2、月月复利,日日生息
每月公布结算利率,账户价值复利增值,每天计息,使您的利益最大化。
3、持续奖金,步步高升
我们将分别于约定的时间向您分配持续奖金,且奖金的比例逐年提高,不断增加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4、多重保障,更加安心
本保险提供高额意外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且保障金额将随保单年度增加而增长,最高可达五倍保障,让您愈保愈安心。
5、领取灵活,质押贷款
急需资金时,您可按约定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也可按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障:给付期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身故保障: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所在保单 | 第1个 | 第2个 | 第3个 | 第4个 | 第5个 | 第6个及以后 |
基本保险金额的倍数 | 1.0倍 | 1.2倍 | 1.4倍 | 1.6倍 | 1.8倍 | 2.0倍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所在保单 第1个 第2个 第3个 第4个 第5个 第6个及以后
基本保险金额的倍数 1.0倍 1.2倍 1.4倍 1.6倍 1.8倍 2.0倍
◆ 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保单账户价值与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如有部分领取,须扣除实际领取的金额总和)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所在保单 | 第1个 | 第2个 | 第3个 | 第4个 | 第5个 | 第6个及以后 |
基本保险金额的倍数 | 1.0倍 | 1.2倍 | 1.4倍 | 1.6倍 | 1.8倍 | 2.0倍 |
◆ 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保单账户价值与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如有部分领取,须扣除实际领取的金额总和)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持续奖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自第2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每年按下表向保单账户分配一次持续奖金,以增加保单账户价值,持续奖金的分配日为相应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
持续奖金占分配日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 | 第5次 | 第6次 | 第7次 | 第8次 | 第9次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3.2% |
年金转换
在合同生效满5年,且合同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选择将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转换后,合同终止。
账户价值
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及首期风险保障费用;
2、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4、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5、我们按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6、给付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7、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金额等额减少;
8、我们按产品条款“6.3年金选择权”的约定进行年金转换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9、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10、我们按产品条款“5.5风险保障费用”的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增加;
11、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利率说明
结算利率:是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时使用的利率,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 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障 |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 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注销 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 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 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下表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注 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
王先生,最近手头有些闲钱,短期内也用不着,经过仔细比较,打算购买太平洋寿险的《金诚利(b)两全保险(万能型)》。该产品有保证收益,每月结算收益,可随时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还有高额的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
投保情况:男,30岁,被保险人为本人,一次性交费3万元。交费日为2008年3月31日,账户建立日为2008年4月1日。
在王先生没有部分领取和申请年金转换的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演示如下表:
保单年度 |
保单账户价值 |
||
低 |
中 |
高 |
|
1 |
27533 |
28206 |
28745 |
2 |
28085 |
29479 |
30618 |
3 |
28795 |
30969 |
32781 |
4 |
29558 |
32574 |
35143 |
5 |
30372 |
34295 |
37711 |
10 |
35348 |
45096 |
54551 |
15 |
40449 |
58335 |
77644 |
20 |
44888 |
73215 |
107242 |
25 |
49846 |
91964 |
148229 |
30 |
55387 |
115602 |
205016 |
35 |
61579 |
145401 |
283695 |
40 |
68522 |
183037 |
392863 |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90天—60周岁。
保险费:每份趸交1,000元,最多可投保50份。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周岁。
投保流程:携带身份证件到银行、邮政网点即可投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驾驶超载机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
身故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第1年 | 基本保额 |
保单生效第2年 | 基本保额×1.2 | |
保单生效第3年 | 基本保额×1.4 | |
保单生效第4年 | 基本保额×1.6 | |
保单生效第5年 | 基本保额×1.8 | |
保单生效第6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2 |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第1年 | 基本保额 |
保单生效第2年 | 基本保额×1.2 | |
保单生效第3年 | 基本保额×1.4 | |
保单生效第4年 | 基本保额×1.6 | |
保单生效第5年 | 基本保额×1.8 | |
保单生效第6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