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利(B)两全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
投保年限
有保证收益,每月结算收益,可随时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还有2倍意外身故、3倍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每份趸交1000元。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底保证,收益无限
设最低保证利率(目前为2.5%),同时分享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上不封顶。
月月复利,日日生息
每月公布结算利率,账户价值复利增值,每天计息,使您的利益最大化。
持续奖金,稳定增值
保单持有满5年和满10年,分别奖励保单账户价值的1%,使账户稳定增值。
高额保障,超值关爱
特设高额的意外身故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提供超值关爱。
资金领取,自由方便
急需资金时,可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里的资金;也可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年金转换,养老无忧
合同生效满5年,您可选择将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 

 

投保说明 


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障:给付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
2、身故保障: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但是,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额外给付限额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按额外给付限额给付。我们在给付保险金后,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但是,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额外给付限额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按额外给付限额给付。我们在给付保险金后,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 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保单账户价值与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如有部分领取,须扣除实际领取的金额总和)的高者。
◆ 额外给付限额是“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上限,具体金额在您投保时根据我们的规定确定。

 

账户价值 


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及首期风险保障费用;
(2)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4)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5)我们按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6)给付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7)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金额等额减少;
(8)我们按产品条款“6.3年金选择权”的约定进行年金转换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9)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10) 我们按产品条款“5.7风险保障费用”的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增加;
(11)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利率说明


1、结算利率:
是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时使用的利率,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日保证利率。
2、保证利率: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不低于按此利率计算的收益。我们承诺第一个保证期的年保证利率为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772%)。合同生效后,在每个保单年度结束后的首个结算日24时,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产品每5年为一个保证期,保证利率在每个保证期内不变。我们可在每个保证期期满时调整下个保证期的保证利率,但保证大于零。若我们调整保证利率,将及时通知您。 

 

相关费用


1、初始费用:本产品的初始费用比例为保险费的5%,初始费用在投保时从保险费中一次性扣除。
2、保单管理费:每个结算日扣除保单管理费,每月10元。
3、风险保障费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个结算日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其标准为:
(1)等式中v小于额外给付限额时:
月风险保障费用=v×0.22%×0.09
日风险保障费用=v×0.22%×0.003
(2)等式中v大于或等于额外给付限额时:
月风险保障费用= 额外给付限额×0.22%×0.09
日风险保障费用= 额外给付限额×0.22%×0.003
v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①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所交保险费总额(不计利息;如有部分领取,须扣除实际领取的金额总和)。
4、退保费用:按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

第一保单
年度

第二保单
年度

第三保单
年度

第四保单
年度

第五保单
年度

第六保单
年度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2%

1%

0%


5、部分领取手续费
本合同生效日起5年内,部分领取手续费参照退保费用计算。部分领取手续费从所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每次最低以100元为限,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不得少于5,000元。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但不得大于额外给付限额,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但不得大于额外给付限额,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张先生,40岁,某企业部门主管,在听取理财专家的建议下,选择一款风险和收益较为平衡的理财产品——太平洋寿险的“金丰利b”:有保证收益,每月结算收益,可随时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还有高额的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张先生选择他本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费10万元。交费日为2008年3月31日,账户建立日为2008年4月1日。


在张先生没有部分领取和申请年金转换的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演示如下表:
 

保单年度末
(对应3月31日24时)值

保单账户价值

1

96993.01

99363.47

101259.46

2

99056.14

103961.35

107966.80

3

101169.92

108777.72

115126.63

4

103338.77

113838.09

122792.17

5

106605.08

120314.90

132261.64

10

119748.67

152598.88

184465.48

15

133259.16

191810.16

255006.29

20

148375.53

241302.46

352858.21

25

165267.39

303698.47

488439.37

30

184154.51

382403.18

676387.74


注:

1、保单账户价值采用低、中、高档结算利率进行演示。低档利率为本公司最低保证利率2.5%;
2、保单账户价值已包含持续奖金;
3、保单账户价值已经扣除了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
4、现金价值等于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保单账户价值。

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90天—60周岁。

 

保险费

每份趸交1,000元。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70周岁。

 

投保流程

携带身份证件到银行、邮政网点即可投保。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斗殴、酒驾、参加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车辆超载等行为、流产分娩导致的意外、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丰利(B)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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