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自主选择,最高每天可获得120元的住院补贴;同时可附加多种险种,满足不同需求。
关爱周到
住院补贴的期限可长达180天,并且续保时不设疾病观察期。
人性化设计
若保险合同期满时仍未出院,还可继续享受最多达30天的保障优惠。
领取简单
没有分项领取费用的要求,享受简便称心的住院补贴。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以后的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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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90日后患病住院治疗,我们从第四天开始按以后的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合同结束仍在住院的,我们会继续给付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30日,不论发生几次住院治疗,我们最高给付天数是180日。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但本附加险条款“6.1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椎间盘突出症、性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6)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7)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8)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补贴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等;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等;牙科保健或治疗等;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