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已缴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2、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缴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身故或全残保障
因意外伤害或癌症以外的其他任何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都将获得相应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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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按已缴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癌症以外的其他任何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都将获得相应保障。 |
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返还已缴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约定的癌症,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张先生30周岁,投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 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3140元。
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和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张先生35周岁结婚,选择提高基本保险金额至15万元; 张先生35周岁结婚,选择提高基本保险金额至15万元;40周岁喜得贵子,再次选择提高基本保险金额至20万元。
★ 身故保障
张先生35周岁之前享受10万元的身故保障; 35周岁选择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身故保障提升至15万元;40周岁再次选择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身故保障提升至20万元。
★ 保单红利
保险期间内,每年可参加红利分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180 天至50 周岁。
犹豫期
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保险期间
10 年、15 年、20 年。
保险费的支付
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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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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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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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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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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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但已交全部保费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投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 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314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