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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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为一人: ①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 ②在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年龄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三者较大给付。 给付比例:40周岁及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被保险人为两人: ①可确定先后顺序的,后者18周岁前给付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18周岁后给付已交保费×对应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三者较大值。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②不可确定先后顺序的,两者均为18周岁前或18周岁后,分别给付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人18周岁前、一人18周岁后,先给付18周岁前者已交保费、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较小值,再给付18周岁后者剩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两名被保人中有一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年满18周岁的,则豁免后续所有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