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稳赢金生(青春版)养老年金保险投标须知:
投保年龄:0-30周岁
保障期限:至75/80/85/90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5/10/15/2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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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若保证给付次数为15次,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的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领取的养老金次数达到15次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若保证给付次数为20次,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的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领取的养老金次数达到20次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
保证给付养老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养老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含该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