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且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为65周岁。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3、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