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46-97周岁
保险期间:3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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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
包含: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生理缺陷、残疾;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