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约定费用或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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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或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约定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或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约定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余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再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重症监护病房每日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投保年龄:0-10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