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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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金 |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合同第5个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
祝福金 |
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的,自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交费期间为10年的,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
满期保险金 |
交费期间为3年交的,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5年交的,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0%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10年交的,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0%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