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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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养老金领取方式有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年领方式,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若投保人选择月领方式,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月于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