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发生医疗费用或医疗相关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约定的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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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责任180责任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害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责任180责任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合同约定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责任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责任180责任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责任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责任90%,每级相差责任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责任10%。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
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外,按照合同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处理补偿金予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