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步步高增额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大疾病、60种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障,身故或全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3)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③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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