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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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