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