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已经出现恶性肿瘤的体征/症状,或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治疗、服用药物的,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4.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住院;
7.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住院;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
11.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引发的住院;
12.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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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境内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必须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其普通部、特需部、VIP部和国际部,但不包括其中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上述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特定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如果至合同期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期满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