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在特定公共场所之外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如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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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共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在中国大陆境内特定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雷击、踩踏、建筑物倒塌、危害公共安全或个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见《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表》),按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特定公共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特定公共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在中国大陆境内特定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雷击、踩踏、建筑物倒塌、危害公共安全或个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特定公共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