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生存金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金。
二、生日关爱金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生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日关爱金。
三、养老生存金
自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生存金。
四、退休祝贺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6周岁至70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给付退休祝贺金。
五、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六、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生存金 |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金。 |
生日关爱金 |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生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日关爱金。 |
养老生存金 | 自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生存金。 |
退休祝贺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66周岁至70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给付退休祝贺金。 |
祝寿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