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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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的前10个保单年度给付150%基本保额,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给付100%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针对原位癌等轻症,多次赔付,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超过90日(含),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身故:返还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金额。18岁后身故:合同生效后的前10个保单年度赔付150%基本保额,合同生效后的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赔付100%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首次发生合同约定的60种轻症之一,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自确诊该轻症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